我国异种自由刑并罚原则的反思与重构
长期以来,异种自由刑的并罚在我国刑法立法中处于空白.为回应实践的需要并平息理论界的争议,《刑法修正案(九)》第4条对异种自由刑的并罚原则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然而,该规定并没能使学界在此问题上的争议尘埃落定,相反,其自身的合理性值得检讨和质疑,比如导致刑罚结果不公正、在逻辑上出现悖论、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等,故建议在有期徒刑与拘役并罚时,在将拘役换算成有期徒刑的基础上以限制加重原则进行并罚;在有期徒刑与管制、拘役与管制并罚时,应采用吸收原则,只执行有期徒刑、拘役.
异种自由刑、《刑法修正案(九)》、数罪并罚、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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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D92
2017-10-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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