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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监护在婚姻家庭制度中的地位及立法完善——以民法典的编纂和《民法总则》为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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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制度是一项古老且又极具生命力的制度.罗马法、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我国民国民法典中都规定有监护制度.在民事立法中,多数将其规定在婚姻家庭制度中,也有的将其规定在民事主体制度中.我国《民法通则》在民事主体的自然人中规定了监护制度,新近颁布的《民法总则》继承了这种做法.在我国民法典的编纂中,监护制度应当而且完全可以容纳亲权制度.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国监护制度尚存在被监护人未被完全覆盖、监护人缺位、监护人顺序仅由法律直接规定和缺少监护监督等不足,应当坚持统一监护的立法体例,从科学规定监护人的资格和条件、厘定监护制度的类型、增加禁治产制度和建立监护监督机制等方面完善我国监护制度.

监护、亲权、监护人、婚姻家庭、立法完善

38

D92;D9

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农村留守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保障问题研究”2016BFX007

2017-09-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8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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