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地方政府债务法律监管研究
我国长期以来对地方政府债务采取行政控制,但效果不佳.自分税制改革以来,虽有预算法明令禁止以经济增长为主要绩效考核决定官员升迁,但因地方人大弱化,举债无风险、高效益的潜规则等促使地方政府官员肆意规避预算法等法律,滋生巨大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因行政控制惯性和国务院地位及其影响,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控制仍由国务院主导、实行行政控制,但实践经验表明行政控制效果差,需要对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控制转轨,从行政控制转向规则控制路径,实施法律监管,完善债务信息公开、风险预警、责任追究等方面法律制度.
地方政府债务、法律监管、必要性、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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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1;TP3
2017-09-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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