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岛整体性法律地位溯源及南海实践
2013年菲律宾单方面提起并执意推进“南海仲裁案”,请求仲裁庭对其声称的“中国占领或控制的”南海岛礁性质和海洋权利分别进行判定,通过将南海岛礁“碎片化”、权利最小化否定中国在南海的海洋权益.无论从地理上还是国际法渊源上看,密切相关的海洋地物的整体性都是构成群岛的基本要素.基于地理、法律、国际判例、国际公法学家关于群岛整体性法律地位的阐述,分析我国南海群岛实践及立法主张,论述我国群岛具有整体性的法律地位,进而主张我国的海洋权益.
群岛、海洋地物、整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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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93;R82
2015年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大项目“国家海洋权益维护与建设海洋强国研究”2015MZD063;2016年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会基金项目CAMAJJ201606;2016国家海洋局海域管理技术重点实验室资助项目项目201609的研究成果;亦为天津市企业博士后创新项目“南沙海洋地物法律地位及相关权利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2017-09-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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