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方应对气候变化先行立法研究
立法是我国应对气候变化进程的必由之路.《巴黎协定》中“国家自主贡献”模式的确立为我国气候立法工作指明了方向.在国家立法遇阻的情形下,凭借“自下而上”路径推动我国地方省市先行立法,在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变革期具有现实必要性与可行性.在此路径的开拓中,地方立法者应当采取渐进式立法模式,寻求立法空间的扩大,逐步构建起地方综合性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并加强地方立法中的多元利益协调.
应对气候变化、地方先行立法、自下而上、模式选择、利益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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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46;D82
教育部社科基地重大项目“低碳社会发展环境法制保障研究”13JJD82001;司法部课题“地方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研究”16SFB5037;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赠款项目“关于进行碳强度减排、将天津滨海新区建成低碳经济示范区的试点方案与配套政策研究”2012023
2017-04-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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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