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案件的司法管辖制度研究
新《环境保护法》提出了环境保护跨行政区划管辖的立法精神,这为破解“立法不健全,相关条款原则性强、存在司法管辖冲突”的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案件司法管辖现状提供了契机.在把脉司法实践中所呈现之“专门管辖型”“集中管辖型”“巡回法庭型”“指定管辖型”的实践后,问诊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案件管辖所遇到的难题.破解之道应首先对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案件的司法管辖进行顶层设计,以集中管辖为主,指定管辖为辅;其次,根据环境要素特点及司法现状,有序构建跨行政区划环境审判机构;同时,根据司法审级规定和审判需要完善环境审判机构的层级;最后,根据跨行政区划环境案件的管辖及审判特点,完善环境诉讼程序.
跨行政区划、环境污染、审判机构多层级化、集中管辖
本文为2016年度海南省法学研究课题“海洋生态损害赔偿的社会化制度研究”课题编号:hsfh2016a03、2016年度海口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国际旅游岛建设中的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研究”课题编号:2016-ZZKT-06的阶段性成果.
2017-03-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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