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与行政刑法的并立
“行政刑法”是个舶来品,一般是指行政法或经济法中的“附属刑法”.然而在我国有特殊性,一方面我国“附属刑法”呈现“附而不属”的状况,没有实质性的罪刑规范,即没有罪名和法定刑这些实质内容;另一方面我国在刑法之外规定有大量的人身自由罚,也即行政处罚中有行政拘留、收容教养、强制戒毒等,而且这些人身自由罚没有司法程序.加之我国刑法既定性又定量的构罪标准,导致我国行政法与刑法不能够进行有效衔接.故本文主张建立刑法“二元立法机制”,实行刑法和行政刑法的并立,从根本上解决我国长期以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难的问题,以推动我国刑法的科学立法.
刑法、行政刑法、并立、行政执法、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本文为2014年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重点研究项目“中国特色轻罪体系建构研究”项目编号14SFB1004的阶段性成果.
2017-03-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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