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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工型”立法体制与地方实验性立法的困境——以《云南省国家公园管理条例》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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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是否存在上位法的角度划分,我国地方立法存在“执行性立法”和“实验性立法”两种类型.地方“执行性立法”以不抵触上位法为原则,地方“实验性立法”以不存在上位法为要件.地方“实验性立法”实践中存在形式上无上位法、实质上存在上位法,因而面临为了不抵触上位法“实验性立法”目标就无法实现的困境;这一困境源于当前我国分工型立法体制.解决这一难题的根本之策是修改现行宪法和组织法,在中央与地方之间进行事权的法治化划分,实行分权型立法体制;在暂不具备立法体制根本变革条件的前提下,权宜之计是地方“实验性立法”前应当就是否存在上位法(包括显性的上位法和隐性的上位法)进行细致论证.

“分工型”立法体制、“分权型”立法体制、执行性立法、实验性立法、上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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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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