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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鼓励性惩罚”到“惩罚性赔偿”——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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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屡禁不止,执法机构虽然相继采取多种法律制裁手段,但是实施效果不佳.从法律经济学的视角分析,现有的执法手段存在“罚款数额少定罪概率低”“赔偿范围窄”三大不足.这使现有执法手段有时不仅未起到“扬善抑恶”的惩罚作用,反而沦为“惩罚查处为表、鼓励纵容为实”的“鼓励性惩罚”.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有效地解决“鼓励性惩罚”问题.目前我国亟待完善惩罚性赔偿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以实际损害为计算标准、以集体诉讼提高司法概率、以惩罚弹性指标保障适度赔偿数额的具体制度,以增强食品药品安全法律的实施效果.

食品药品安全、法律经济学、鼓励性惩罚、惩罚性赔偿

37

本文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项目“食品药品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13YJC820016的阶段性成果.

2017-01-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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