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另案处理概念及其适用范围再议——以《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为参照
刑事诉讼客体的关联性和可分性是适用另案处理的前提.对于一个关联性诉讼案件而言,诉讼客体的可分性贯穿诉讼始终而非仅限于某一诉讼阶段;诉讼客体的关联性既包括“人”的关联性也包括“事”的关联性,因此另案处理不仅适用于数人一罪和数人数罪的案件,也应当适用于一人数罪的案件;考虑另案处理适用的具体情形应以价值目标为指引,只有更有利于刑事诉讼价值目标的实现时才能适用另案处理,从而严格且合理地设定刑事案件另案处理的界限.
另案处理、刑事诉讼客体、可分性、关联性、诉讼价值
37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课题“刑事诉讼另案处理程序实证研究”项目编号:12CFX046的阶段性成果.
2016-10-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03-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