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中“精神病人”之司法判定
新《刑事诉讼法》专门规定了强制医疗程序,确定了强制医疗的适用对象为“精神病人”,但是精神病人的认定不管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界都存在诸多问题.“精神病”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个层面.人格障碍者和性变态者的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应从严掌握.强制医疗适用对象应包含无受审能力和无服刑能力的精神病人.司法上判定精神病人应将医学要件和法学要件结合起来.
强制医疗、精神病人、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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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广东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研究”2012WYXM0016和广州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我国强制医疗法律制度体系研究——基于法学与精神医学的整合视角”11B18的阶段性成果.
2016-09-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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