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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法制选择与裁判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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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三权分置”构架下如何放活土地经营权存在不同主张,其焦点在于土地经营权能否构成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以及能否实现土地经营权的抵押.在现行法律未作重大修改背景下,应当立足于现行法律规范及民法理论,赋予土地经营权担保功能,维持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坚持物权与债权以及抵押与质押相区分规则.作为一项债权性质的权利,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形式主要包括转让、转租、入股及质押担保,司法机关可依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出租、入股以及权利质押等法律规范予以裁判.

“三权分置”、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债权性流转、权利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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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2013年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攻关项目“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的理论探索与制度设计”13JZD007的研究成果.

2016-04-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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