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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法修正的秩序价值优先性——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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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对我国1997年《刑法》进行了较大规模的修改,在起草和审议过程中,很多内容备受争议.从具体内容看,《刑法修正案(九)》尽管兼顾公民权利和社会秩序两种价值,但更多地倾向于优先选择秩序价值.这是由刑法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但也受到我国社会实际状况的深刻影响.然而,这并不是说,刑法优先选择秩序价值就是绝对的.相反,自由价值也是刑法的目的之一,因而对秩序价值有一定的约束.自由价值对秩序价值的约束,在先天上是弱性的,只有在立法和司法上将刑法谦抑性原则程序化、制度化,才能发挥这种约束作用.

刑法修正、刑法立法、秩序价值、刑法谦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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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司法部2014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一般课题“大数据时代用户数据利益的刑法保护研究”项目编号:14SFB20017的阶段性成果.

2016-04-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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