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团体保险法制完善的路径选择——以要保人的资格规制为中心
团体保险已于现今社会担当着重要角色,而我国保险法制中有关团体保险的规定却略显粗糙,即将出台的我国《保险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得仍不够清晰,如要保单位法律地位不清、保险利益规定不完善等,致使现行立法不足以有效因应实践中丛生的团体保险诉讼争议.针对这一现象,有学者建议构建要保人代理说以作应对,然而要保人代理说自身也存有诸多不足,有违团体保险本质;因此,欲完善我国团体保险法制,应坚持在现有法制下对要保团体的资格属性作法律规制,并辅以道德危险防范措施.
团体保险、要保团体、代理说、道德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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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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