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法》第307条的适用范围——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之"帮助"切入
通说认为,我国《刑法》第307条适用于所有类型的诉讼.可是,因第307条第2款中"帮助"一词的存在,司法实践中屡现民事诉讼当事人本人并非"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之适格主体的难题.随意地主张删除该"帮助"一词并不可取.通过"帮助"排除当事人构成此罪之可能,是基于"期待可能性"考量而作出的立法抉择.据此,只有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才会因缺乏期待可能性而主体不适格.相应地,我国《刑法》第307条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刑事诉讼.
第307条、刑事诉讼、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期待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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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课题"刑民界限新论——基于不得已原则视角"课题号:CYB14025的阶段性成果.
2016-0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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