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解构与完善——以《民事诉讼法》第78条为基点展开
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在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中已正式登场亮相.该法第78条增设了法院酌定启动鉴定人出庭作证程序和鉴定人拒不出庭的法律后果.根据证据法原理,鉴定人出庭作证程序启动应以当事人异议为主,法院酌定为辅.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应区分是否有正当理由,不应随意否定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对鉴定人的制裁应适用罚款和向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为了实现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功能,出庭费用补偿等保障制度亦应适用于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关规定,以符合制度的应有逻辑并有利于鉴定人权利之保障.
鉴定人、出庭作证、程序启动、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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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2014年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课题"转型时期我国的社会抗议、秩序重建与公民赋权"GD14CFX02的阶段性成果.
2016-0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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