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析产诉讼的理论解析与规则构建
从制度源流上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确立的代位析产诉讼与我国《合同法》中的代位权诉讼同出一源,均属于传统代位权诉讼之亚类型.代位析产诉讼的成立要件有三,即债权已进入执行阶段、债务人除共有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债务人与其他共有人既不协议分割共有财产也不提起析产诉讼.在析产规则上,应当允许债权人、债务人与其他共有人达成分割协议,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当事人无法达成分割协议而必须进行裁判分割时,应按照共有人内部的分割规则进行代位析产.
代位析产、代位权、成立要件、协议分割、裁判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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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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