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院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路径——与冲突法规则之间的关系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交织了与冲突法规则相斥相伴的关系,这正是长期困扰我国审判实践的症结问题.法院适用公约时,应遵循"三步骤法",首先,在法律适用的岔路口上,认识到公约相对于冲突法规则具有优先适用性;其次,根据公约"适用范围"诸项条件确定其优先适用性能否实现,其中,公约未被当事人排除这一夹杂了冲突法元素的条件当排在末尾审查;最后,在公约优先适用不能实现的情况下,应折返于冲突法规则;而即使公约得以适用,冲突法规则仍可能作为辅助.我国现行关于公约在国内适用的立法依据日显窘迫,亟待宪法性规定做出回应.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冲突法规则、三步骤法、国内立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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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浙江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项目"国际经济法重大问题研究"项目编号:ZX2013000052的成果之一
2016-0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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