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与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保留之区分——以我国行政保留理论的构建为取向
我国公法学界的部分学者认为宪法与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保留区别明显,也有一些学者则认为两者区别不大.这一学理争议反映了法律保留理论与实际的立法体制之间的"脱节".究其原因,与目前"依法行政"难以真正落到实处、建构类似法国的一般性"行政保留"的概念还比较困难有关.但是,我国现行宪法架构下的立法体制与法国宪法架构下的立法体制具有某种程度上的相似性,并未在规范制定权层面采纳全面法律保留,而是赋予国务院以自主行政法规范制定权和独立的宪法地位.为此,有必要借鉴和引入法国的行政保留理论以弥补传统理论在解释现有立法体制上的缺陷,解决相关学术争议.
立法体制、法律保留、立法保留、行政保留
36
本文为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行政保留比较研究"14BFX031和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依宪治国的中国道路"14AZD13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6-0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2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