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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化视野下的检务信息公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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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务公开与审判公开、政务公开相比有其特殊性.根据检察机关的两种不同社会角色,可以将检务信息划分为检察行政事务信息和检察业务信息两大类,检察行政事务信息具有概括性、规范性、不涉特定主体性的特点,检察业务信息具有具体性、动态性和利益多重性的特点.不同特点决定了两类信息公开的原则有所不同,前者应采取最大限度公开原则,主动公开为主、申请公开为辅原则,全方位公开原则.后者应采取区别对待原则、适度性原则和梯度性原则.

检务公开、检察行政事务信息、检察业务信息、梯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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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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