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编纂与消费者保护——以德国债法改革为参照
消费者保护是探讨中国民法典编纂时被冷落的议题.荷兰、意大利、德国均在其民法典中规定了消费者保护.德国在2001年进行债法现代化改革时将大部分消费者保护法纳入民法典之中,从而使消费者保护法成为一般私法的组成部分.我国民法典应当以保护弱者利益、维护实质公平为社会使命,处理好形式平等与实质正义、意思自治与国家干预、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的关系,将消费者保护法纳入民法典之中,并处理好民法典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外在关系.
民法典、消费者保护、普通民法、特别民法、国家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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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2013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我国格式条款立法缺陷的清理及修法方案研究”批准号:13BFX09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亦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中的若干重大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10YJA820091资助的研究成果.
2015-11-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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