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应知”引入的滥觞及标准限定
在认定主观时,随着推定的引入与国家的介入,刑法中的“明知”正向“应知”不断位移.然而“应知”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存在一定脱节,有必要对“应知”作出一番疏浚.从附属到独立,从推论到推定,“应知”逐步迈向体系化.同时,将侵权法中的一般理性人标准移植到刑法认定“应知”中来,并在法定犯领域进行进一步的理论拓展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其理论基础在于它契合了司法平等、公正、效率、正义.在“应知”的认定方法上应坚持刑事证明与刑事推定并举,同时应注意到司法解释某些情形看似推定,实为间接证明的证据要求,推定必须要设定除斥条件,不是推定则不需要设定除斥条件.对“应知”的认定程度应为排除合理怀疑.鉴于法定犯的刑事司法实践远远少于民事或行政实践的现实,对“应知”的民事推定结论可直接适用于刑事.
“应知”、刑事推定、一般理性人、法定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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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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