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登记制下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立案登记制是2014年我国《行政诉讼法》修改的最大亮点之一,但因《行政诉讼法》又将原告资格作为起诉条件之一,这种规定是否会消解立案登记所带来的积极作用,需要对此作出审慎分析.在立案登记制下,应当区分原告与正当原告,从形式意义上来理解原告.同时,在原告资格的认定上,应当恪守“主观诉讼”原则,坚持“合法权益”要素和“规范保护理论”.至于对原告资格等实体性起诉条件的审查,法院不妨采用诉讼化的程序.
立案登记制、原告资格、合法权益、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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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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