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的陪审制:问题、出路
陪审制的存废及其出路一直是学界热议的话题,但论者通常仅在一般意义上探讨陪审制的存废问题,并未基于不同诉讼制度的特点作出具体分析.事实上,各类诉讼制度的不同特点决定着陪审制在其中的适用亦存有差异.在由行政诉讼法及其配套规定建构的传统行政诉讼制度中,陪审制的生存空间十分狭小.行政诉讼制度本身而不是其他因素,决定了陪审制在其中生命力的衰弱.在正式制度构建的传统行政案件之外还存在另一类新型行政案件.这类新型案件在数量上足以与传统行政案件相抗衡,在样态上则与传统行政案件存在根本差异,这种差异导致在后者中不具备生存空间的陪审制,在前者中恰有独特价值.在此类案件中,宜以调解而非裁判的方式解决纠纷.与法官相比,陪审员担任调解主持者更为适当.
陪审制、行政诉讼、新型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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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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