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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担保物权的体系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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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担保物权应以公示方法的不同为其类型化基础,以下再依客体的不同进行亚类型化区分.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的抵押权涵盖不动产抵押权、动产抵押权和权利抵押权;以占有或准占有作为公示方法的质权包括动产质权以及权利质权.典当权的特殊性足以使之成为一类担保物权,在这一定范围内可以承认流质契约的有效性.以移转权利为基础的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等所有权担保形式无须采取担保物权构造.

担保物权、典当权、权利质权、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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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作者主持的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一般项目“金融担保创新的法律规制研究”12SFB2038的阶段性成果.

2015-07-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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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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