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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鉴定意见质证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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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鉴定意见的质证常常流于形式,失之于浅,困之于难.为破解该难题,《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鉴定人、有专门知识人出庭制度.但并非所有案件均用到这些制度,而且实证研究表明,这些制度并未完全达到预期效果.之所以如此,根本原因是没有从理论上剖析鉴定意见质证所面临的特殊性,也就是质证客体、质证主体、质证方法的特殊性.与普通意见相比,鉴定意见属于“二次生成的专业意见”.这就要求对鉴定意见采取“线性分段质证法”,即围绕“案件情况——检材——专业意见”这一线性过程展开质证.其中,普通人可胜任“案件情况”到“检材”的第一阶段质证任务,而“检材”到“专业意见”的第二阶段质证任务只能由专业同行才能胜任,为此,应实施鉴定人、有专门知识人同时出庭制度.

鉴定意见、质证、客体、主体、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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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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