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为侵权行为辨析
作为与不作为之分是侵权行为的重要分类,与作为相比,不作为侵权行为的认定更为复杂和困难.考诸作为与不作为区分标准的各种理论和观点,从行为人违反义务性质的角度进行区分具有合理性,即只有违反在先的积极作为义务方构成不作为侵权行为,因此积极作为义务是不作为的核心问题.在观察和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我国侵权法应确立的积极作为义务可以从四个角度界定:被告与事故发生地的关系,被告与造成损害的动产的关系,被告与实际加害人的关系,被告与受害人的关系.如果不存在这些关系,法律是否需要确定一个一般性的救助义务是一个须慎重对待的问题.
侵权、不作为侵权行为、救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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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山东省合同能源管理问题研究”13DFXJ0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5-05-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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