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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代工模式中原始设计制造商的连带责任——以联建科技员工中毒事件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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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代工工厂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在我国得到迅猛发展,在为我国带来税收和增加就业的同时,也引发了环境污染、员工自杀、中毒、工厂爆炸等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面对巨额的医疗费用和损害赔偿,仅凭代工工厂从原始设计制造商那里获得的微薄利润难以负担.而按照我国现有法律的相关规定,原始设计制造商在获得超额利润的同时,无须对代工工厂的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这显然违背了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法理和民法基本原则.基于此,应当从我国《侵权责任法》第7条着手,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创制一种新型的特殊侵权类型——代工侵权致人损害;或者从第9条着手,通过帮助行为对原始设计制造商进行连带责任规制,切实维护代工工厂员工的合法权益.

代工模式、共同侵权、连带责任

35

本文为范进学教授主持的2011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法律原意主义解释方法论”项目编号:11BFX004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2015-01-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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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618X

11-1648/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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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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