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法形式行政组织的公法控制——以国有企业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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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形式行政组织的公法控制——以国有企业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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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形式行政组织是由国家投资、设立用于直接执行行政任务的私法组织.出于民主正当性要求和防止私法形式行政组织“遁入私法”的必要,公法需要从范围、设立、存续和退出、资源的取得与管理、内部组织结构和监控机制、收益的分配以及公共服务义务等六个方面对其进行控制和调整.

私经济行政、行政组织私法化、国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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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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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48/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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