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研究
我国的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是未成年刑事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关于其调查主体、内容,特别是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及应用规则的规定均有不清楚之处.社会调查报告应区分事实与评价,并在评价中附加量刑建议.宜立足于法定证据种类,把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单一实体分析其证据属性,即它是一种笔录化的(专家证人)证言.调查主体宜走专业化之路,以官方为主导、非官方社会团体为辅助,经费由财政单独列支.在诉讼程序中,它有必要发展为独立的一方参与人,配备必要的诉讼权利.
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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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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