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自治的限度——以有限公司股东资格取得与丧失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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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自治的限度——以有限公司股东资格取得与丧失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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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本质上属于私法,公司又被认为是一系列合同的联结,但公司又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这决定着公司法既有任意性规范,又有强制性规范;既要贯彻私法自治原则,又要受到国家强制的限制.股东资格的取得是公司自治的始点,而是不是股东要以法律标准来判断:一是股东是否对公司出资;二是是否履行法定程序.在自治范围内,公司可以依法或章程对个别股东除名.公司自治应当受到限制,主要原因是:股东的有限责任、保护第三人利益和公司社会责任.

公司自治、国家强制、有限公司、股东资格

35

2014-11-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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