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救济的实践隐忧与功能建构
离婚救济制度的体系建构,完成于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在十余年的司法实践中,离婚救济显现出实践隐忧——适用比例较低、救济数额较低、救济主体多为女性.引发上述救济掣肘的原因包括:传统文化的影响、社会性别的差异和制度设计的局限.为提升离婚救济制度的适用功能,需要在超越公与私二元对立格局以及以性别为基础的社会性别建构的基础上,完善离婚救济制度的适用基础,弘扬离婚救济制度的正义价值.因为,离婚救济,是平衡社会财富的背景性的制度安排;是实现矫正正义的系统性的制度设计;是承担社会责任的伦理性的制度选择.
离婚救济、实践隐忧、功能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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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社会排挤与女性婚姻家庭权益的法律保障”11BFX072的阶段性成果.
2014-11-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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