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投资西部工业园型资源循环利用企业若干法律问题探析——以广西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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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投资西部工业园型资源循环利用企业若干法律问题探析——以广西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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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工业园型资源循环利用企业对我国建立覆盖全社会的资源循环体系有着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西部工业园型资源循环利用企业的兴办处于起步阶段,面临着资金和原料等困难,民间资本基本不具备独立发展工业园型资源循环利用企业的条件.国家基于其环境保护义务、宏观调控的需要,应直接投资参与促进循环经济,国家应当投资西部工业园型资源循环利用企业,为西部工业园型资源循环利用企业的起步保驾护航.

国家投资、民间投资、西部工业园型资源循环利用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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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作者主持之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西部地区实施《循环经济促进法》的障碍及对策研究”课题编号:13AFX01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4-09-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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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

1001-618X

11-1648/D

35

2014,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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