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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释义《惩治性侵未成年人意见》第20条论及嫖宿幼女罪的存废与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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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机关联合颁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其中第20条涉及到了嫖宿幼女罪和强奸罪中“奸淫幼女”的关系问题.笔者通过论析嫖宿幼女罪的构成要件及其与强奸罪的关系认为,第20条规定的行为本身就不符合嫖宿幼女罪构成,但因司法实务中易被误判为嫖宿幼女罪,才以司法指导性意见的形式强调该行为只能认定为强奸罪,但该规定并没有要悬空嫖宿幼女罪罪名的意思.由此,笔者进一步阐述了对嫖宿幼女罪存废的观点,并以“量刑反制定罪”思维分析了嫖宿幼女罪和强奸罪在司法适用中的罪名认定问题,以此论证嫖宿幼女罪独立存在的价值.

嫖宿幼女、强奸罪、罪刑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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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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