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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排除范围与排除结果——基于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的省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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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明确规定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与排除后果,司法解释也作出了细化规定.但是,相关规定仍存四项不足:第一,排除物证、书证的条件存在逻辑错误.第二,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范围狭窄.第三,遗漏确立“毒树之果”排除规则.第四,已被排除的非法证据存在“借尸还魂”的可能.为了保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正确适用,可以从四个方面进行完善:首先,调整排除非法物证、书证的行为条件、救济条件和结果条件的顺序.其次,将非法证据的范围扩大至全部证据种类.再次,“毒树之果”原则上不应当作为定案根据.最后,审判阶段被排除的非法证据不应当允许被重新调取.

新《刑事诉讼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范围、排除结果、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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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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