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破隐名投资人的双重面纱
公司独立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制度的两大基石,为了遏制公司独立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与公司债权人利益,英美法国家系列判例发展了“刺破公司面纱”规则,继而这一规则被大陆法系国家所吸收,称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公司人格确认制度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一张一合,共同构成了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内容.然而,在隐名投资人滥用公司人格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与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因为隐名投资人并非公司股东,即便刺破“公司面纱”亦无法追究隐名投资人的责任,因此必须再次刺破隐名投资人头上的第二重面纱——名义股东面纱,以追究隐名投资人滥用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
隐名投资人、公司人格、刺破公司面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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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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