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平装制度的商标法审视
“烟草平装”正逐渐成为全球控烟工作以及商标法研究中的热点问题.烟草平装制度的反对者与质疑者认为该制度涉嫌违反商标法基础理论,且不符合TRIPS的相关要求.然而,烟草平装制度是基于公共健康考虑而得以创设和推行的,这使之落入了TRIPS允许的“例外”的范畴之中,而商标权的宪法基础以及其属于消极权利的属性也表明烟草平装制度并没有从根本上损害商标法基础理论.烟草平装制度势必将继续在全球得到更广泛的关注.我国应尽快废除烟草产品商标强制注册制度,适时引入烟草平装制度,以进一步促进我国控烟工作的发展,促进公共健康.
烟草产品、烟草平装、商标法、公共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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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3FXD018;江苏省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开放基金项目OPIPC201202;南京理工大学科研启动费资助的研究成果
2014-03-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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