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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登记制度的属性反思及制度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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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统一的商事登记法并不是解决当前商事登记立法矛盾的最佳选择.在明确商事登记制度私法属性的前提下,建议未来的商事登记制度将各类商主体按照其产生的基础和承担责任方式的不同分为两类,即承担有限责任的商主体(公司)和承担无限责任的商主体(商自然人和商合伙),仅仅对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实行强制登记制度.即使对公司实现强制登记,也应当弱化商事登记的监管职能,将传统的前置行政审批程序定位于公示职能,将经营者的主体资格与营业资格相分离,以求安全与效率价值的平衡.

商事登记、法经济学、安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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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我国商事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对策研究”项目2012RKB0122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山东省“十二五”高校重点人文社科研究基地山东政法学院“民商事法律与民生研究中心”建设项目资助成果

2014-03-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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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48/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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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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