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侵权判断“一般消费者”标准的反思与修正
目前我国外观设计侵权判断主体是“一般消费者”标准.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丰富,“一般消费者”标准逐渐显露出很多局限,司法实践中也是力不从心,成了可左可右的主观标准.我国《专利法》修订后,在授权标准提高的情况下,有必要对“一般消费者”标准进行反思和必要的修正.
外观设计、侵权判断、判断主体、一般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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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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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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