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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强制引航合同性质之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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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国际惯例,强制引航的情况下,引航员疏忽导致水上事故损失均由被引领船舶的船东负责.而国际上一些国家对非强制引航作区别于强制引航的法律后果.我国目前尚无明确法律规定.非强制引航协议具有委托合同的属性,非强制引航员过失造成被引领船舶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引航协议、非强制引航、合同性质、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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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高校创新团队支持计划"资助WT2012002;根据教育部重大攻关项目"保障我国海上通道安全研究"11JZD049;辽宁省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经济发展中辽宁海域环境保护的现状及法律思考"L11AFX002完成

2013-08-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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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

1001-618X

11-1648/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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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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