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斥与融合:论调解对习惯法“中心化”的证成
国家适当的法律制度形态不能仅仅从正式的成文规范的形式合理性角度判断,古代中国没有走上法治之路,与习惯法难以制度化地进入国家法而成为有机的组成部分有密切关系.在应对关系密切群体之间所发生的冲突时,习惯法是重要的规范依据,习惯法的“中心化”可以通过习惯的调解治理模式实现.2011年《人民调解法》的颁行和新《民事诉讼法》确立的司法确认程序作为大调解体系建构的两个重要支撑,说明国家控制全面进入这个传统的社会领域.人民调解在新的发展态势下应该认真对待习惯法,使调解成为习惯法析出的一条制度化轨道.这是中国法治现代化在面向法律多元、价值多元和文化多元的挑战时应该要做出的回应.
人民调解、习惯法、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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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基层调解运行实证研究"项目号2010YBB329;中南大学自由探索资助项目"以当事人需求为导向的纠纷解决机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2013-04-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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