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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录音制品二次使用中的合理报酬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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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增加的合理报酬权维护了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在录音制品二次使用中权利,但此次修改仅对合理报酬权的适用条件进行了规定,并未涉及录音制品的种类、权利行使主体以及报酬分配等问题.借鉴《罗马公约》、WPPT等公约以及德国、法国等国家对合理报酬权的规定,完善上述存在的问题,才能真正构建一个切实可行的合理报酬权.

二次使用、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合理报酬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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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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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48/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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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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