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分与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兼论《合同法》第51条与《物权法》第106条的关系
针对无权处分行为,我国《合同法》第51条从合同关系的角度作出了规范,而《物权法》第106条从物权变动的角度对其做出了规定,二者的上述规定存在一定的冲突和矛盾。应该在受让人是善意的情况下,优先考虑是否符合《物权法》第106条的构成要件,如果完全符合该条确定的构成要件,应直接适用善意取得,认定该交易是有效的。
无权处分、善意取得、第三人、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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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6(中国法律)
2013-01-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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