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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之无表决权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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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优先股无表决权的观点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均无法成立。优先股与表决权并不存在必然关系,既存在无表决权的优先股,也存在有表决权的优先股。优先股的表决权有两种立法模式,一是授权公司决定模式,二是法定无表决权模式,优先股有无表决权既取决于其所处的法域,叉受到当事人约定的影响。授权公司决定模式较法定无表决权模式为优,应是我国优先股立法的理想选择。

优先股、表决权、模式、合同性

33

D922.29(中国法律)

2012年“985工程”南开大学法学学科建设项目资助“优先股法律制度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2013-01-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159-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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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618X

11-1648/D

33

2012,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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