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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售伪劣商品犯罪之死刑究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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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售伪劣商品犯罪毕竞属于非暴力犯罪,不应过分凸显死刑在防治这类犯罪过程中的功能与作用。可以通过司法或立法举措剥离两种制售伪劣商品犯罪的死刑,使原本符合其死刑适用条件之情形转以相关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来论处,从而在避免造成社会震荡之前提下,架空甚至即行废止其死刑。

生产、销售假药罪、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死刑、立法或司法剥离

33

D924(中国法律)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supported by" the Fundamental Research Funds for the Central Universities" 项目“和谐世界语境下刑事法治国际化研究”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2013-04-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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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618X

11-1648/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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