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见不被监听”律师职业伦理的挑战及应对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37条中的“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应当理解为“在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侦查、检察和审判机关不得通过任何电子设备获取或者派员在场旁听其谈话内容。”“会见不被监听”在赋予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秘密自由交流权利的同时,对辩护律师的职业伦理提出了挑战。为保证辩护律师不滥用会见权,我国可以建立司法行政机关驻看守所监督律师会见制度。
会见不被监听、辩护律师、职业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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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6.5(中国法律)
2012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12YJC820011;“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优秀青年学者培育计划项目”2012YQ04
2013-04-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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