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量基准制定权限的划分
关于裁量基准制定权限的划分,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认识和做法。从本质上来说,裁量基准是一种同时具有行政自制和规则主义两种属性的新型控权技术。过分提升基准的制定权限,可能与其行政自制的实质属性有所背离,过分放开基准的制定权限,亦可能与其规则主义形式属性有所背离。结合裁量基准的双重属性,较为理性的做法是在同时尊重行政自制和规则主义的基础上,将制定权限确定在省级行政机关以下、县级行政机关以上的闭合区间内加以分配,它本身亦源于行政机关的执法权,而不是立法权。
裁量基准、行政自制、规则主义、权限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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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1(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研究”08BFX020的阶段成果
2013-04-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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