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275条之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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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275条之理解与适用

引用
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对象除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犯外,未成年人相对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记录封存也应参照适用,而且,从长远来看,应适用于所有未成年人;在法律效力上应严格限定但书中“国家规定”的范围,并协调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适用主体除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和未成年犯管教所外,还包括知晓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有关机关、单位以及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其他知晓其犯罪记录的个人。为充分发挥该制度的重要价值,应当将其“升级”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灭制度。

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未成年人、封存

33

D917(法学各部门)

宋英辉教授主持的中国法学会课题“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改革实证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2012-08-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7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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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48/D

33

2012,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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