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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改凸显人权保障——论不得强迫自证有罪和非法证据排除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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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还增加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这些新增内容之间存在紧密联系,每一项又有各自的意义。“不强迫自证其罪”条款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进一步体现,关系到我国刑事侦查、检察和司法部门的职责和个人权利的保障;非法证据排除是落实不强迫自证其罪的具体措施,通过约束侦查部门取证行为对侵犯个人权利提供了补救措施。这些都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在原则性和制度方面的重大修改。文章详细研究了新增加的这些条款的确切含义,指出其中的进步意义,分析了存在的问题,提出执行新增加的这些法律条文必须注意的事项。

刑事诉讼法修改、保障人权、不强迫自证其罪、非法证据排除

33

D925.2(中国法律)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中国的实施问题研究”11JJD820016

2012-07-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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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48/D

33

2012,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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