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证券市场罪的认定——以汪建中案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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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证券市场罪的认定——以汪建中案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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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定的操纵证券市场罪行为,和《证券法》规定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外延完全相同,只不过《刑法》进一步要求“情节严重”。“情节严重”中的“情节”既包含客观行为的情节,也包括结果内容,但仅限于客观违法方面的情节。只有将表明法益侵害严重的整体评价要素之“情节严重”,定性为客观的超过要素,才能准确认定操纵证券市场罪。

操纵证券市场罪、情节严重、整体评价要素、客观的超过要素

33

D922.287(中国法律)

2012-06-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168-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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